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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许可证管理,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8章56条,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1] 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对《办法》进行了修改。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